作为房产所有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他人的,为了避免一些比必要的矛盾纠纷,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那么农村房子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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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子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方_________县___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__县_________镇_________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_____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 所有的位于_________县_________的房屋一处,共_____层,每层_____间,共计_____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_____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 )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____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_____人民法院_____执字( )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_____县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及买卖房屋的真实信息、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以及其他禁止条款。
关于农村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村民或市民,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主体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而订立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对农村房屋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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