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是购房者经常面临的问题,结果通常是开发商一方占据主动,要么不赔,要么赔偿很少,这是让不少购房者头痛的问题。那么,通常该如何计算延期交房损失呢?延期交房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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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延期交房该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于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是买受人不能再预定的时间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预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预期交付房屋期间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关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按此规定向买受人承担责任,无需以买受人实际有租赁支出为条件,因为租金收益是买受人基于合同正常履行所应获取的利益。
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前进行的房屋非正式交付,责任在于开发商,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没有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的权属登记,即出卖人给付延迟。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法律一般不认为出卖人因此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不直接向守约方也就是购买人赋予解除权。
买受人向出卖人催告履行后,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在3个月内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约束。该条第二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各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 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1年内行使,预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买受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则双方按《合同法》第97条结算及第107条确定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