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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规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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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居者的迷 浏览量:02023-02-28 06: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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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与城市里的楼房一样,只有出卖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就可以进行买卖交易。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规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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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一、一般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14条之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二、特殊裁判规则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具体说来,对于农业户口的买受人,购房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的,则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买受人,即使其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在该村参加选举等,也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北京地区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照系,只要购房家庭成员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出卖人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3、连环交易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4、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资格。买受人是城镇居民的,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买房: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房屋为___楼,一楼为___个门面,、三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______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违约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第六条

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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