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获拆迁款,农民起诉原先与城里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各自返还引争议。下面,树图网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近日,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屋价款为1.5万元。协议签订以后,常某把房款交给范某,范某也交付了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屋宅基地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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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购农民房引争议 农村房屋能不能自由买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对宅基地的规定是否限制了农民处分房屋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分别转让?买农村房的有两种人,一种是城里的居民,另一种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生活的农民。买卖房屋的行为是否都有效?国家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要限制了农民处分房屋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否可以分别转让?实际上相关的法律对农村房屋的买卖是做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应该说农村的房屋至少在目前是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务院有过这样一个文件,没有限制农民卖,但是却限制居民买。这样的话,就等于农村的房屋是不能自由买卖的。另外,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肯定就是限制了农民住房处分的权利,因为宅基地的使用、申请是有一定程序的,而且它也规定了谁有权申请宅基地。
应当尽快通过完善立法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可以明确规定允许农村房屋可以买卖,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但转让的同时,如果是非村民购买,还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给集体经济组织。
■ 农民房买卖中的合同“陷阱”
■ 宅基地使用权
■ 直击农民房违法买卖
■ 民公寓不具有商品房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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