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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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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人小天后 浏览量:22023-02-28 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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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办人不同于公司的法人,他在很多方面都是与相应的公司高管相同的,也是具有很多的责任与义务的,其中就是可以代替公司签订合同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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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合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合同经办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是,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合法合同,经办人也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也就是说合同签署方为公司的,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个人不会承担外部法律责任。经办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不会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二是,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还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又知道(或应该知道)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这个情况,经办人的公司又对合同不予以事后追认,那么这个经办人就是无权代理,就要由经办人承担法律责任了。

三是,如果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还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经办人没有法定授权这个情况,比如经办人有介绍信啊,有空白的已经盖好公章的合同啊等等。这个情况符合表见代理的特点,这时合同义务还是要经办人的公司承担的,当然经办人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可以追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三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五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六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七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八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一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二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三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四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五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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