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调整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合同当事人索赔以及反索赔的依据,能否正确的签订、履行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林林总总,有法律,如《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有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总是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部门规章,如《建筑业劳务分包业资质标准》等等,要在如此复杂的法律体系下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律师就必须全面了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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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送审价结算”的规定,最早出现于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此《管理办法》开“送审价结算”之先河,且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适用前提。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司法解释从更高的立法层次上为“送审价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强调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则不能援引“送审价结算”的相关规定。
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该复函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效约定的要件,即必须就“送审价结算”做出明确约定方为有效。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从总体上避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
在承包方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因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是不能主张“送审价结算”的。
二)明确约定送达方式。
如何认定发包方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是争论的事实焦点。因此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对何为“收到”作出明确约定,如就送达方式,签收人,送达时间等作出约定,认定“收到”的条件越严,对发包方越有利。从而避免承包方以信函投递或交由其他业务人员签收的方式,形成发包方已经签收的事实。
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
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所提的28天审查期限,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审查期限没有明显约定的情况下所作的硬性规定。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特别条款中就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大于28天,也是有效的。
四)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
应该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确定完全竣工结算文件的标准。以便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得以对抗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作者简介:刘志强律师业务专长为项目策划与谈判/企业并购、投融资、资本运营/律师尽职调查/企业改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业务。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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