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设立通常来说是不需要登记,但是也有例外。具体说来,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设立的则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这种情况下无需进行登记;若是继受取得的,则要看是否属于继承取得,如果是继承取得的则无需登记,反之则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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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设立需要登记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无需进行登记
(一)无论是登记对抗还是登记设立都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如果是原始取得的话根本就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探讨登记对抗和登记设立根本没有意义。
(二)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那是因为买卖、继承、赠与宅基地上面的住宅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因为继承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这个也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讨论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也同样没有意义。
(三)如果是因为买卖、赠与住宅而一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话,那一定是登记生效,因为作为不动产的住宅以登记作为物权变更的公示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一)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民法典》第363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 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1]《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3]《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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