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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子女能否继承呢?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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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故事里 浏览量:62023-02-28 1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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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村的儿女考上大学离开家乡时,将农村户口迁到了城市,但是他们还能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吗?农村房屋怎么继承办理?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如果遇到拆迁,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吗?等有关一系列问题,便成为了不少人纠结和关注的问题。对此,小编将在下文与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农村房屋子女能否继承呢?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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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农村房屋子女能否继承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农村房屋子女能否继承呢?

(一)儿女转城镇户口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

据了解到,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不过不能翻盖重建,等到房屋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是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的,但是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二)在农村房屋继承该怎么办 ?

继承首先要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拿着公证书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公证费全国统一标准:配偶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1%;子女继承公证费为房产评估价的2%到土地部门部门不需缴纳其他税,只需缴纳工本费几十元左右。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财产凭证(土地证)

3、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携带本人户口、

4、二代身份证。(没有二代身份证到派出所开带相片的户籍证明)

5、被继承人父母生存状况证明。(如果父母健在,本人来公证处;如果父母中有已去世的,应向派出所申请出具是否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证明)

6 、被继承人夫妻均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丧偶后至其去世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区民政局出具)。

7 、被继承人家庭成员状况历史记录证明-由派出所出具被继承人的户口老底子

8、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三)城市户口的子女如果遇到拆迁,能获得拆迁补偿款吗?

答案是可以的。如果子女是非农户口,但农村有父辈留下的房产,是可以和村集体成员一同获得补偿款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地上建筑物属于产权人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无论户口是否在内,子女都有权依法继承。另一部分是对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部分,不能继承,由户口在内的原权利人分离。

二、结合案例:

(一)案情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案例评析

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2012年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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