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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知识问答篇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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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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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土地知识问答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2)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3)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5)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7)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2.哪些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3.什么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际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使用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开发、使用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8.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耕地保护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3)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4)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5)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6)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7)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8)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9)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9.我国法定的土地犯罪罪名有哪些?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0.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有哪些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的原则;

(3)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原则;

(4)依法补偿、合理安置的原则。

11.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2.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是:

(1)反映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

(2)举报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

(3)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

(4)控告侵害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5)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6)其他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

13.哪些土地交易活动应进行公开交易?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要求,以下三类土地交易活动应当进场公开交易: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除上述三类土地的交易外,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赠予等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14.哪些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哪些土地不可以实行租赁?

原有建设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应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职权原有的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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