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浚县某某镇(原某某乡)淇门村第x队社员延陵某某及其家人离家出走,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间,延陵某某等九口人陆续返还原籍,原来的第x队也几经演变,成为十五和十七村民小组,因当时土地已分包到户,未能及时分得土地,至一九九一年土地调整时,本村十五小组分给延陵某某等九口人十八亩土地。至二00一年,延陵某某的家庭又陆续增人三口,均落户于村十五小组。当年淇门西街村委会的六个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土地调整,第一村民小组(即原淇门村第十五村民小组)未能分给该三口人土地。二00三年十月份,淇门西街村委会经研究并报上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以新增人口为由强种“机动地”构成侵权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以新增人口为由强种“机动地”构成侵权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bb28d426921506fecdc792502e68d9f
以新增人口为由强种“机动地”构成侵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997年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机动地”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本案中的老苹果园地应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根据以上法律、政策的规定,应承包给新增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而原告淇门西街村委会却未将该机动地承包给被告家庭的新增人口,被告在原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按照本组人均地亩数在该机动地上耕种三人份的土地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本案争议的土地归淇门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发包,该土地依法应由淇门西街村委会发包。原告以抓阄的方法进行发包,二被告并未参与,所以原告并未与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二被告也就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耕种显然不具有法律依据,故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672f555831e7d9a3bb2cf2fb792cb49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主机安全防御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主机安全防御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a34d4fe2f232e3cb5713f4995d45a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