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一般会表现为农村土地土地集体所有,按照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变更转让的,只是如果要进行变动就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办理。那么集体所有土地转让手续?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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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转让手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转让审批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需提供材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阐述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阐述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要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单位房产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看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9、转让、受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0、转让方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流转合同复印件;
11、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12、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3、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在这种类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以出让人身份,直接与受让人一方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卖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并收取一定金额的地价款,而该合同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直接在收取一定地价款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转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这种类型的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得了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亦未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将该非农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二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获得合法的用地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收取转让地价款,这种形式同出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往往事先就已经将农业用地性质先行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再行转让。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
这是当前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与用地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为30至50年,甚至更长租期,由用地人一次或数次交清租金,从而获得该幅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用地使用权。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合作建房为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供土地,合作者出资,双方共同建房,待约定房屋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得一定面积的房屋或将合作建成的房屋出售后分得一定款项,从而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联营、投资、招商的名义,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
在这种形式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合作联营,投资项目的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联营或联合投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某企业、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也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是按约定的金额或比例收取土地作价款。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为他人或自身债务提供抵押,在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约定债务人直接以土地抵偿债务,造成事实上的土地转让。
(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宅基地使用权以出租、出售的形式转让给他人。
农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的范畴,包括建有房屋的和将要建房屋的空白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有相应的审批程序,一般以户为单位申请,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把关不严,对以家庭成员中每个个人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均予以批准,分配到集体组织成员外人名下,由其以整体的形式出租、出售给他人,而且往往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他人,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
(八)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宅基地上已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出售、出租给他人,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农民个人财产,农民享有个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此农民当然也就有权处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在“地随房走”的现行体制下,必然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