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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土地补偿应如何处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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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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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本案中土地补偿应如何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冯某系某村民小组组长。199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费50余万元。冯某将其分为30万元和20余万元存入银行。1996年9月,因本村支部书记曹甲说情,冯某答应将30万元的存单借给曹甲之子曹乙,用于质押担保从银行贷款21万元从事营利活动。后因曹乙经营不善,造成贷款本息27万余元无法归还。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冯某、曹甲、曹乙构成挪用资金罪无异议,但对三人的挪用资金的数额的认定,有如下几种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数额应按不能归还的贷款本息实际数额认定即27万余元为三人的犯罪数额。其理由为:27万余元是实际贷款本息的数额,也是用30万元的存单质押贷款最后承担风险的数额,即集体财产损失的实际数额。存单作为一定数额贷币的载体,其具有特殊性,一般来说,用存单质押担保贷款,存单金额总是大于实际贷款数额,同时也要大于承担风险的贷款本息金额。由此可见,被实际使用的金额只是存单所载数额的一部分,按照挪与用相对应的原则,本案中冯某、曹甲、曹乙三人挪用的数额以存单最后承担的风险数额即27万元认定为宜。

2、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冯某等三人挪用数额应以实际取得的贷款数额即21万元认定。理由为:曹乙用3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贷款2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犯罪,虽然挪用的是30万元的存单,但实际被使用的资金只有21万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三人犯罪数额为21万元比较恰当。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冯某等三人的犯罪数额以存单所载金额即30万元认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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