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不可诉的,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来说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需要在裁决后才可以诉讼。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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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可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不可诉。
2、农村集体土地上:先裁决后诉讼。
3、《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也未明文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当补偿安置方案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似乎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原告李某、伊某和李某某是一家,1986年从汉寿迁来常德市东郊乡某村1组,至今未承包土地,后该村变更为居民委员会,1组变更为居民小组。2010年,李某一家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所在村组未给其家庭分配土地补偿款,李某不服,以户口在本村组为由,以该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第1小组为被告,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32800元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农民,那么象原告这样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的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原告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说明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的获得补偿的权利主体也是承包方,那么,原告没有承包土地就不是承包方,当然不享有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1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涉及村民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必须提请集体经济组织民主会议讨论决定。被告完全是按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决议,人民法院应该依照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所作合法决议的权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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