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上都会有一些附着物,这是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也是生活的需要,在征用土地的时候,难免会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征用,那么对于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征用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呢?大家也会有这样的好奇心吧!那么就下来就让我们阅读下面这篇关于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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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附着物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2、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4、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1、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挥民主意见又要遵守法律。
2、集体、个人利益相均衡原则。在处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不能损害集体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的实现也要考虑成员个人利益的获得。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拆迁款项。
4、等价有偿的原则。
5、和谐公平原则。
6、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被征用群众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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