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法律来看,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不同的,虽然都是行政权的行使,但是一个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一个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为了让农民的权利不被政府机关侵犯,所以土地征用的程序会更加的严格,并且必须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那么对于土地征用程序及主体是怎样的呢?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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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程序及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程序
(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2)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主体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虽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规避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1、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1、在农村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稻田平均补偿9万元/亩,蔬菜地平均补偿为每亩15万元。
2、农村基本农田占用补偿标准:平均每亩旱地补偿5.8万元,稻田平均补偿9万9000元/亩,蔬菜地平均补偿为每亩15万6000元。
3、在农村,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平均占用量为每亩13万8000元。
4、占用农村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000元。
5、在农村,占用闲置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未利用土地,平均每亩补偿21000元。
综上所述,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土地征用的主体,但是实施征用的一般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所以在农民利益收到侵害时,依旧可以找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偿,土地征用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批复期,并且还要对农名进行公告,如果农民有异议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以上就是“土地征用程序及主体”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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