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集体土地而言,很多时候都会产生很多的纠纷,有时集体土地使用证会丢失,需要补办,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持证人去世了,能过户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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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持证人去世了,能过户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
自己办理房产证。
在使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部分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强制加人“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房产证收押”、“需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种情况下难以自己办理,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
另外,有些地方法规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对购房者个人办理业务,此时您也只能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或贷款已经还清,则完全可以自行办理。
集体土地使用证丢失补办流程如下:
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发布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提供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查档核实后,核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土地使用证遗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权属清楚、无抵押、无查封、无转让、无被征用或征购的前提下:
向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一个月无异议之后
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
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
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
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
[1]《土地登记规则》 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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