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A区政府对A区一家公司17亩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下达撤销决定,该公司认为区政府的决定属违法行政,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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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被撤销 事主不服起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记者昨天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A区政府成为被告。
原告是北京辰化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是丁某华。原告称,1993年,他经营的公司在A吴家营村购置了17亩土地,同年,A县县政府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丁某华便在这块土地上投资经营。2000年,因经营不景气,丁某华将这块土地转让给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此后,两家公司纠纷不断,其中一起民事官司至今未决。目前,丁某华仍然持有当年国土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而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则实际占用着这17亩土地。
今年7月17日,丁某华对这起民事官司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A法院告知他这17亩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撤销。随后,丁某华拿到了这份A区政府发出的《关于撤销原北京辰化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简称《决定》),撤销时间是6月11日。
《决定》显示,由于丁某华购买的集体土地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注册,且该使用证的填发时间与原北京辰化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时间先后倒置(土地使用证的填发时间为1993年11月,而原北京辰化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时间是1994年12月),因此撤销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决定》上注明,如果不服决定,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丁某华选择了后者。
原告认为,撤销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却毫不知情,程序上显然有问题。此外,对于“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和“时间倒置”问题,也非原告过错所致。丁某华当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整个办理手续也是政府部门办理的,如果存在问题,也应该属于发证机关的问题。
日前,记者看到了丁某华从法院得到的这份“决定”的复印件,虽然落款盖着“北京市A区人民政府”的公章,但文件上部没有抬头标明公文发自哪个部门,也没有文件的案号可供查询比对,对于撤销的理由,表达也比较含混。
为此,记者两次走访了市国土局A分局。7月28日,该分局地籍科的一位姓张的科长为丁某华查阅了该案件的处理资料。这位姓张的科长解释,撤销丁某华的土地使用证源自三个理由:一是丁某华的土地使用证在目前的国土分局查不到注册时的备案;二是根据一份由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丁某华的木器厂已经于2000年在工商部门注销;三是决定书上注明的土地审批时间与木材厂在工商部门的注册时间前后倒置。
从A区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丁某华的17亩地之所以被政府撤销使用权证,与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介入有一定关系。这份决定书是该公司递交给法院的,两家围绕这片土地已经结下了近十年的恩怨。
1999年,丁某华原打算将木制品公司的厂房和土地转让给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以4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但旺业公司交纳了100万元的转让费后拒绝交纳余款,并于2001年以丁某华合同诈骗为由向A公安分局报案。2006年,丁某华被公安部门收监,经6个月的审讯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其免予起诉。
2007年,丁某华试图索要曾被公安机关封存的100万元转让费,之后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本公司与丁某华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返还100万元。同时,丁某华反诉旺业公司,要求其偿还近10年的地租租金。此案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日前,记者联系到北京旺业冷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杜先生,杜先生称,正是他向A国土分局投诉了丁某华。杜先生还特别强调说,当年丁某华与吴家营村签订的买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是不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合同上写的是买卖转让,这就不合法”。
杜先生说,制冷厂之后又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他认为丁某华此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无效的。
丁某华的代理律师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认为,丁某华当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政府部门颁发的,整个办理手续也是政府部门办理的,如果存在问题,也应该属于发证机关的问题。
记者从A国土分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处了解到,1993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实际操作中是被允许的,当年A区就有近百个个人获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区委宣传部:
记者致电A区委宣传部,希望能够对下发“决定”文书的具体部门、理由以及程序上的问题进行了解。一位姓皮的科长向记者回复称,经过调查,撤销北京辰化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确实是A区政府做出的。对于为何事前不向当事人调查,事后也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该负责人称,由于有关部门一直没能联系到当事人本人,于是在6月29日的《某日报》上刊登了一条公告。
至于下发该文书的具体执行部门和执行人,该负责人没有透露,她说:“既然区政府盖了章,那就算是区政府做的决定吧?既然这件事已经走了法律程序,那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
记者获悉,A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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