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土地;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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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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