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只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即可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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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用地。它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具体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它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核定出让金数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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