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使用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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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使用单位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施日期】1996/04/12【颁布单位】 建房〔1996〕401号 【失效日期】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同时,国务院、建设、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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