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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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你局《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房地发[2003]87号)悉。
区政府同意你局请示意见。
二○○三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
长房地发[2003]87号
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
长宁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
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
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第三区域(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41元。
第四区域(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0元。
第二条(价格补贴系数)
按照本区已划分的四个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均为20%。
第三条(最低安置面积标准)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政府最低面积标准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二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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