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稽查部门的人员进行常规税务检查时按照规定要出示检查通知书和证件,并保守秘密,对于没有出示该类证件的,被检查人能够有权利进行拒绝,在稽查人员实行工作的过程中,纳税人要检查之前的年审核以及会计单的需要将资料等交给税务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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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实施检查中,需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调至国税局检查的,须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国税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三)税务违章违法案件检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和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并注明处理或处罚原因、依据、处罚金额以及纳税人能享有的听证、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控制税务稽查的次数,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举报案件、协查除外)。
根据地税系统机构设置和涉外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搞好涉外检查工作,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涉外税务检查的管辖范围确定为:
(一)税务局稽查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涉外税务检查;
(二)税务局涉外分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工作;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所负责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或负责涉外税收管理的税务所,负责本所管辖范围内的税务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凡从事税务检查工作(包括涉外税务检查),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均应使用市局统一制发的中、英文版本的《税务检查证》,其中“检查范围”栏载明“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均适用于本管辖范围内的涉外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