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国的证明材料,在进行盖章程序过程当中,是需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实际法律效应来进行解决,同时也要了解一些费用收取的标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证明材料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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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盖发票专用章有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一)卖方栏目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名称和地址的全称。一般名称和地址要分行打。
(二)买方栏目又称发票的收货人或抬头人。当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商业发票必须以信用证申请人为抬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跟单托收业务,发票上的收货人应根据合同所列买方或指定名称缮制,并列明详细地址。
(三)发票号码。发票号码由出口商自行编制,一方面便于出口商的查询,同时又代表了全套单据的号码和某批货物,所以,在缮制时不能遗漏。如缮制汇票时的号码就是按发票号码填写。
(四)发票日期。发票的出票日期,信用证方式一般在信用证开证日期之后,装运日期之前,或至少在交单或有效期之前。
(五)信用证号码。按信用证填写。
(六)信用证日期。按信用证填写。
(七)开证行。填写信用证的开证行。
(八)合同号码,应与信用证上所列的一致,须在发票上列明,若一笔交易有几个合同号码,都应打在发票上。
(九)合同日期。为订立合同的时间。
(十)起运地。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提单所列明的一致。
(十一)目的地。按信用证填写,同时要注意目的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有重名的目的地后面要加打国别。
(十二)运输工具。在得到海运公司或运输代理的配载通知后,按其配载内容列明运输工具和航次。
(十三)唛头。凡是信用证上规定唛头的,必须逐字逐行按规定缮制,并与其他单据的唛头相一致。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的,则按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唛头或买方已提供的唛头缮制;如果都没有规定的,则由卖方自行设计,并注意单单相符。
(一)可供进口商了解和掌握装运货物的全面情况;
(二)作为进口商记账,进口报关,海关统计和报关纳税的依据;
(三)出口商凭以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在货物装运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递交商业发票,作为报关发票,海关凭以核算税金,并作为验关放行和统计的凭证之一;
(四)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五)另外,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时,发票可以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等。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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