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一些相关政策,对于一些经济活动离不开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那么对于我国税务机关它的相关主体,具体是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税务行政主体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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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主体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税务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处罚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税务机关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
1、向当事人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告知即将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2)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
1、立案
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
2、调查
对当事人发生的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
3、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处罚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5、审理
税务机关调查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将案卷资料移交审理机构审理。
6、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