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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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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税种,它采用单环节课征制度,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以及201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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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1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1、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特定消费品,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以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201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财法字第39号

注释: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啤酒1吨=988升

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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