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细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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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细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ú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λ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λ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λ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λ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λ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ú油,单λ税额为0.1元/升。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ú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λ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λ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Χ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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