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卷烟这种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混合计税方法。首先征一道从量定额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然后再按调拨价格从价征税,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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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计征消费税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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