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瞒报或者低报二手房成交价者,税务机关将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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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二手房”交易必须缴纳个税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自8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支付的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哪些住房转让可享个税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转让强制征个税 赢利部分按20%税率缴纳
前天(26日),国税总局出台相关通知,要求自8月1日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为固定的20%。该通知还首次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细则和税前扣除项目。
强征个税将沉重打击炒房 不会毁灭二手房市场
前天(26日),国税总局一纸《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让二手房市场上争议12年之久的个人所得税强征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上海证券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我爱我家、链家、中原等多家知名房地产中介公司。“强征个税不会毁灭二手房市场。”众多中介公司对于政策所带来的影响没有过分担忧,但对政策能否落实普遍抱有观望之心。
网上调查显示:八成网民担心真实需求遭打压
前天(26日),网上大型即时调查显示,在国税总局发布8月1日起“强征”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后,短短几个小时,八成参与调查的公众认为选择此时强征个税并不十分合理,可能起到广泛打击楼市真实需求的“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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