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预算购买两台小车,让财政局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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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凭什么超预算购买豪华车?一名普通纳税人的公益诉讼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超标车引发奇特诉讼
蒋起诉的理由是:他认为市财政局在2005年度违反常宁市的财政预算,违规购买了两台小车。他以一个纳税人的名义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的这一行为违法,并且将两台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村主任为何将市里的财政“管家”推上法庭呢?蒋称,他经常到县里办事。去年年初,他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听说是单位购买的。而此前,他知道该局已有3台小车。
“一个单位可以买多少车?什么标准?”和人聊天时,蒋常问及此事,但都没有答案。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位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本级预算,发现2005年度的预算里,财政局根本没有购车的指标。经向人问询,他心中的疑问得到了回答。
有人告诉他,按照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为,除了购车款,两台车司机的费用和养车的费用都是不小的开支。
他查证财政局买的两台车,一台是别克SMG7200型,一台是长安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蒙迪欧CAF7200A型,价格不菲。
“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蒋说,他一直想搞个明白,但朋友都说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因此犹豫不决。
但此信石沉大海,未有回音。
没有得到正式答复的蒋被激怒了,他聘请了衡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准备对此事起诉。这位律师曾经帮他打过行政官司,并赢回了村主任的乌纱帽。
律师的调查结论是,常宁市财政局2005年购买的两台车价值近40万元,而且这两台车超出了科级干部配车标准。并且,他从衡阳市车辆管理所得知,常宁市财政局一共有5台车,而财政局的车辆编制只有4台。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4月3日,蒋石林来到了法院。当天下午,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签收了诉状。法官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们会在收到诉状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财政局长的疑问:农民是纳税人吗?
常宁市财政局是否在2005年违规购买了这两台小车呢?记者在财政局和法院的大院里,看到了两台被控违规购买的别克和蒙迪欧小车。颇新的车身证实其“服役”期确实不长。
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介绍说,在2005年常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市财政局的预算经费是62万元,其中包括两万元的教育经费,里面没有购买车辆的项目。
“要是有安排,应该会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他补充说,市财政局如果添置了车辆,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渠道添置的,比如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下来的车辆。“市财政局目前核定的车辆编制是4辆。”邓桂平说,如果超过编制购买是不允许的,但是具体情况他不太清楚。
在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记者见到该局局长周年贵。他承认添置了两台小车,但没有违规,理由是此事得到了常宁市委同意。其中的一台,是上级部门给予的奖励。
关于车辆超出核定编制的问题,周解释说,局里有一台桑塔纳车已经老化,上个月卖给了下面的乡镇。记者问是否已过户时,他说,因乡政府不愿意过户,所以还没有办理。
而据律师提供的证据,常宁市财政局有5台小车,分别是一台蒙迪欧,一台别克,一台猎豹,两台桑塔纳。蒙迪欧、别克的初次登记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和5月。这两台车中,一台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一台未经过政府采购。
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认为:蒋的这种起诉应该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局没有违规购车。他反问,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
他同时质疑,原告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当记者告诉他,蒋时林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年都缴农业税,去年和今年也缴过劳务税等其他的税之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纳税人意识与制度缺失
在当地,蒋石林的行为令人费解。但记者了解到的一个背景是,1999年,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第一次海选,全村近500张选票中有404张投向了蒋石林。
当选为该村第一任“海选”主任后不到两年,由于他“擅自”减少税收额等行为,蒋被镇党委、政府罢免了村委会主任职务。
在多次找上级政府要求纠正镇党委、政府这一违法行为而无效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讼将镇党委、政府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镇党委、政府的决定,蒋得以复职。(本报1版曾两次报道此事)
几经波折的蒋由此认识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另一个事实是,作为被告的常宁市财政局,两三年前,其干部职工在该市一家宾馆用餐,签下200多份欠账单,欠下数万元费用一直不还,导致宾馆负责人采取了扣押该局车辆的手段,并引发纠纷。此事最后在湖南省委领导的关注下得以解决。(本报去年2月特别报道版刊发)
但蒋此次破天荒的诉讼,成了当地干部群众饭后的谈资。
一位常宁市政府的干部说,蒋时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
也有人认为,这种较真虽然比较突兀,但政府部门应有面对来自纳税人个体监督的正确心态。“这些钱,难道就没有纳税人的血汗在里面吗?所以多对他们监督是有必要的。
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一些干部的态度则颇为开明。“这说明我们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说。
他说,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应该有知情权,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用去干什么了,应该有个了解。他认为起诉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认为,本案的意义非常重大。他说,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因为《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但是,这项权利目前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来支持,公民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实现,只能依靠人大、政府以及党委、纪委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内部督查和查处等公权力来监管。
“这是制度的一种缺失。”罗万里认为,此案说明公民对行使国家当家做主权利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它让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制度、行政审判权法定范围受到了挑战,说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报常宁4月4日电
编后: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指出,2004年,全国至少有公车400万辆,公车消费财政资源4085亿元,大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以上。这么庞大的公车消费开支,显然远远超出了根据工作需要和级别配备公务车辆的规定。那么,如此多的超标车,是如何一辆辆得到批准或默许的呢?发生在湖南常宁的这桩“民告官”诉讼,触动了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冰山一角。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的预算执行制度、预算监督制度、行政答复制度、人大监督制度,似乎都失灵了,最后竟要靠普通纳税人通过公益诉讼的途径,才能把监督权落实到位。这又是为什么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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