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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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x,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南兴六路2号桂海大厦B座6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海三路敬老院侧。
法定代表人利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x南新二路市司法局宿舍。
上诉人程xx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18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程xx提出与xx建筑公司是分承包关系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故程xx起诉xx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同时程xx亦不能证明其与xx建筑公司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故对其要求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挂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xx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程xx负担。
宣判后,程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为程xx提出与xx建筑公司是分承包关系的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故程xx起诉xx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同时亦不能证明双方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故对其要求追加xx街道办事处为本案xx建筑公司申请,不予采纳。上述的认定是错误的。1、xx建筑公司与程xx是分承包关系。xx建筑公司作为桂华中学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施工队进行承建。程xx承接的是桂华中学教师宿舍 A1、A2座,其中A1座于1995年8月竣工,A2座于1996年9月竣工。xx建筑公司也一直断断续续地向程xx支付工程款,但后来就以未收到xx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为由推搪。xx建筑公司与程xx之间的分承包关系有xx建筑公司一审时提供的1994年12月9日的《项目工程收费标准》证实,在该收费标准中,程xx以承包人的身份签了字。而且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人的xx建筑公司也一直向程xx支付工程款,因此程xx与xx建筑公司之间的分承包关系虽无具体合同予以证实,但本案的证据均能反应此关系的存在。原审法院认为该主张无证据支持的认定是与事实、证据不符的。2、假使不能认定双方的分承包关系,根据原审法院向xx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钜芬所作的笔录,xx建筑公司承认与程xx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原审法院也应认定双方的挂靠关系,从而追加xx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原审法院驳回程xx追加被告的申请于法于理均不合。3、原审法院罔顾事实与证据的存在,以依据不足为由强行驳回了程xx的起诉,使程xx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向xx建筑公司也不能向xx街道办事处追讨,从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这不符合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驳回程xx起诉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程xx的诉状是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样样俱全,原审法院适用此法律条文驳回程xx的起诉明显与事实不符,也使人完全不能信服,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程xx的诉讼请求。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经初字第1876-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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