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倪xx,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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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航空铝窗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审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6日签订《xx科技综合楼幕墙工程加工制作承包合同》及《xx科技综合楼幕墙工程安装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由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承建xx科技综合楼幕墙工程加工制作和安装,幕墙加工制作工程造价为7539759.25元、幕墙安装工程造价为1330545.75元,付款方式为加工制作工程在合同生效后,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周内给付合同总额的30%进口材料备料款,开工前两个月给付合同总额的10%工程预付款等。之后,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按合同施工,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工程款人民币204万元,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在施工过程中,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工程资金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工程款,造成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不能正常施工,且停工至今。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多次向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付工程款,除上述已给付的工程款外,须再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第一、二条预付款1774228元。但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故推诿。为此,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
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诉称,1996年4月6日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x科技综合楼幕墙工程加工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二份,合同规定由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承建xx科技综合楼幕墙,该工程加工制作价款7539759.25元、工程安装造价1330545.75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周内给付合同总额的30%进口材料备料款,开工前两个月给付总额的10%工程款等。之后,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给付工程款204万元,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在施工中,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称因工程资金困难,无法按合同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工程款,造成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不能正常施工直至停工,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屡次向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必须按合同规定给付工程款,但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迟迟未付。现要求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774228元及从1998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x科技综合楼幕墙加工制作及安装合同后,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约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部分工程款,因本公司资金困难,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工程款,现该工程已停工,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难以再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工程款,故不同意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判决:一、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人民币1774228元。二、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上述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从1998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国家同期固定资产投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27元,由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由于上诉人资金困难致履行合同有困难,请求在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和利息。被上诉人上海市xx航空铝窗厂则认为该部分工程款系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涉及其他工程款,双方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诉请。故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27元,由上诉人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