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资料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那么建筑工程资料有什么特征?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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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有什么特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筑工程资料分有甲方的有乙方的。
(一)乙方的工程资料包括:
1、保证性资料: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复试报告等;
2、试验性资料:试块、环检、主体检测等报告;
3、检验批、分部分项质量检验资料;
4、管理性资料:现场质量管理记录、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等内容。
1、技术性资料: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
2、管理性资料:现场签证单、图约会审、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规划等文件;
3、其它协助单位资料:单位资质、勘察报告、文物钻探资料等。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和保修款。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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