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建筑工程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往往还需要对一些不重要的施工项目进行分包,如果需要分包的,要签订一个分包的合同,才能够确保分包行为的有效性,那么如果分包合同签订了以后,产生了一些无效的情形,那么这个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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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无效包括哪些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资格,那么其余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就涉案工程未办理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国家对特定类型的建设工程的订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除某些不宜招标的军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个人捐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等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以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对于应实行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而未实行即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如果工程尚未开工,不准开工;如果已经开工,则责令停止施工。《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50条、52条、53条、54条、 55条、57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无效。
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未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的限定,但是从实践看,发包人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一般不是发包人但法律并未排斥自然人的发包人地位。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