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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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架设管线设施许可文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一)申请在本市四环路(含)以内范围架设临时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
(二)申请在本市四环路以外城区范围内建设各类架空线路,或者在现有架空线路上搭挂线缆的,由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
二、本市五环路(含)以内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三、新建或临时架设架空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搭挂线缆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合杆的规定。
四、具有书面申请。
五、具有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
六、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定的安全维护协议。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市政工程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架空线路建设申报表》:建设单位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起止点位置、路径长度、线缆数量、线缆容量、电杆数量、附属设施名称及数量)、计划开工时间、工期;临时架空线的使用天数、拆除时间。
二、拟建架空线路的设计图纸,须由专业设计部门绘制,内容包括:在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架空线路总平面图、1:100的带有道路横断面的线路断面图 ;图中须表明拟建线路与周围现有各种架空线路的关系。
三、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定的安全维护协议书。
一、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1.申请符合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条件和法定形式;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