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保护整个施工期限,并且在竣工验收之后还有一定的质保期,这些都属于工程合同的保护期限。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合同保护期限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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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保护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
1、在工程正常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保修期和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一致。
2、如工程不能正常验收,则质保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起算即可,但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来推定为宜:
(1)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日从该日起算;
(2)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起算;
(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则保修期不能起算。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③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①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②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6]《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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