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筑工程需要挂靠到别人的公司部门,当然这是需要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彼此之间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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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协议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方(管理方):
乙方(挂靠方):
为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甲乙双方自觉自愿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工程项目及实施过程中,乙方挂靠在甲方名下,为保证该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共同订立如下协议:
一、经营管理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完全责任人,负责程所产生的民事及法律权利,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挂靠期间乙方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及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企业信誉,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期完工。
甲方对所挂靠的工程项目有权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有违犯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的或有质量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乙方挂靠甲方名下经营期间,对所属施工队应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用工,依法办理所聘员工各种手续,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配足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自愿退股协议书)
1、工程名称:
2、工程造价:
3、工程地点:
三、财务管理
该工程建设方(业主)所拨付的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甲方的基本账户。乙方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返工、拖欠工人工资、发生工伤事故以及拖欠施工材料等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概有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式造成的经济与社会损失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全额包干缴纳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税和费。乙方必须遵守国家与行业及当地行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税费交纳规定,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及时照章纳税。
1、本工程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款%的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此款在建设方前两次拨付的建设资金中扣除。当建设方拨款达到工程总价款的80%时,乙方须在5日内提供该工程价款的进项税票,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乙方逾期提供视为违约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元整。乙方在履行完本协议和合同约定条款后,甲方全部返还乙方。
六、安全责任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项目的全部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执
行国家与行业及当地行政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保障一切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本工程项目。本工程在实施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引起的经济赔偿、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与事故处理,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工程质量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实行乙方负责本工程全部的质量责任,乙方必须执行国家与行业以及当地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达到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承担质保期内的缺陷责任和质量追究等责任,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责任及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因质量或事故引起的经济赔偿、民事诉讼和刑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同时用于赔偿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八、甲方权利
本工程所有招投标文件的原件,中标通知书的原件,发改委备案的原件,施工合同的原件,施工验收报告的原件,竣工备案书的原件,和各类登记的原件等,包括文本和电子文档资料,全部交由甲方存档备查。对于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甲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有权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抽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整改建议。
九、本工程协议外产生的全部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
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第一《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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