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到的利益是比较大的,同时为了避免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实践中通常会采用承揽双方约定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来有效处理。那么工程质保金是谁给谁的?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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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是谁给谁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程质保金是由承包人交给发包人。
质量保修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一种质量保修担保方式,发包方为了保证在一定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而约定由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发包方在工程款中直接预留约定金额,从表面上看保修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但其性质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化,直接预留质保金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承包人另行交付质保金的法律效果,都产生一种以特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标的的质押权。
为避免因质保金返还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将对质保金的返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
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1、质量保修金约定数额过高,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约定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虽然给出工程总价款的5%的标准,但该《办法》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以高于5%标准认定约定无效。
2、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保修期届满后返还,而保修期是指法定保修期还是其他,法定保修期的各分项的保修期的长度也有很大不同,如何认定
这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适用合同解释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从质量保修金的性质来看,为缺陷责任期的担保,而不是法定的保修期间的担保,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宜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酌定一个合理的缺陷责任期间,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宜超过24个月。
3、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事实,质量保修金是否需要返还以及如何返还
质量保修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是对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的担保,而不是对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担保,因此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维修的事实,应当据实结算维修费用,由发包方代付的部分,应当允许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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