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做到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汝城,根据公众应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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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一)组织机构。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工会、卫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汝城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由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223702。
(二)工作职责。负责向上级报事故情况,召集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置。
(一)保证政令畅通。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的直接指挥下,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各有关部门无条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及时有效地将事故减少到最大限度的伤亡和损失。
(二)部门职责。
1、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的指挥和调查处理工作。
2、县建设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消除现场隐患,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及资料的查验、调查取证等工作,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原因及损失等情况,并写出调查报告。
3、县卫生局: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抢救。
4、县公安局: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对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和有关事项的处置。
5、双方责任主体(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力保证人力、物力、财力,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置,待事故查清结案时承担各自责任。
6、县监察局: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调查处理工作。
7、县检察院:负责对事故责任追究的进行提前介入。
8、县工会:负责对事故的调处等工作。
(三)信息发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机关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10分钟报告本企业;企业在30分钟内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县建设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及时报告上级。
(二)责任主体。
1.项目经理:当事故发生后,在立即抢救的同时并报告本企业。
2.施工企业:当事故发生后,在紧急调集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抢救的同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在全力配合施工单位紧急调集人力、物力、财力抢救的同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报告。
(三)主管部门。县建设局当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委、政府、县安委报告,并根据情节和事故等级规定的报告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以及简要经过;
2.事故发生的甲、乙双方单位(即建设单位为甲方、施工单位为乙方)及项目经理。
(一)宣传演练。
1.县质安监站:随时做好应急出动思想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出动现场勘查的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工作。
2.建设单位和施工队伍:平时定期组织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现场救援演练。
3.项目经理:平时多加强安全宣传知识教育工作,经常查纠事故隐患,要有随时应对发生的思想准备,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应立即调动有关仪器设备马上进行稳妥处置,要沉着冷静,面对现实,实行人道主义,全力抢险,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大限度。
(二)队伍准备。当事故发生接到报告后,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立即召集本站技术工作人员带好现场勘查资料等迅速出动赶赴现场。
(三)出动时限。赶赴现场的时间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2.县质安监站工作人员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
3.公安110和医院120车应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
4.其它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四)应急电话
县政府:8222918 8222460
县 委:8221136
县建设局:8222634
县安监局:8222574
县公安局:110
县卫生局:8222647
县人民医院:120
县检察院:8222621
(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9人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者重伤3~19人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三)事故相关责任。
1.对遗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有关责任;
2.对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
3.对故意隐瞒事故不报的,依法从严惩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四)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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