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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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科学、公平、公正地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质量鉴定是指质量鉴定机构应有关单位申请,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现状、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质量鉴定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鉴定工作质量。
第五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以下简称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建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或已建成工程的质量鉴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及其职责
(一)对全省的工程质量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受理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造成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缺陷、预计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工程质量鉴定;
(三)受省建设厅委派,组织工程建设专家对省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四)受理市级以上工程质量鉴定的省内终局裁定。
(一)受理市、州、直管市辖区内预计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的工程质量的鉴定;
(二)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组织工程建设专家对辖区内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三)受理县(区)级一般工程质量问题鉴定的市内终局裁定。
(一)受理县(区)辖区内预计经济损失低于30万元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
(二)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用申请委托制。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均可申请委托相应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委托人应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技术档案资料及便利条件。被鉴定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积极配合,有义务为鉴定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委托人经当地质量鉴定机构同意,可申请委托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