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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某诉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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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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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杭某诉李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庆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杭某杰,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八工程处队长,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百汇商服楼9楼4单元501室。

委托代理人高发,黑龙江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臣(曾用名李家臣),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建筑安装公司驻大庆办事处工作人员。现羁押于大庆市让胡路看守所。

原告杭某杰与被告李加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某杰、委托代理人高发,被告李加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杭某杰诉称:1999年4月20日,被告将让胡路开发小区百汇商服楼工程承包给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被告没有给我工程款。2001年3月17日,被告出欠据一张。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 110 17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工程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某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杭某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丛海彬

2002年9月25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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