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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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九)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
(十)有关用地的手续完备齐全。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在前期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对分批次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有意向性建设项目,并附项目名单,列清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拟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涉及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如大部分占用规划范围内的,按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分拆申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分批次方式报批时,不能与其它项目混合报批。
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安排制度。从今年起,省国土资源厅每年1月份按省上年下达各地计划数的50%向各设区市下达用地预安排,待省政府批准的正式计划下达时,再分别冲抵各设区市的预安排指标。
改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管理方式。由省政府批准的市、县及县城所在地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其调整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作一般修改的,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政府逐级行文报省政府审核或批准。由设区市政府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或修改方案,必须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完善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办法。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补充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组织完成,本县不能完成的,由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在本辖区异地开垦。设区市之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签订耕地开垦委托协议以实现占补平衡;省重点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充;其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并缴入省财政专户。
科学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和压覆矿床评估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和区域外,其它不再评估。评估的具体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划定。
改变过去由各级政府逐级报送请示的做法。今后,凡报省政府批准或审核的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呈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冠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字样,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书面综合审查意见并附《建设用地报审表》呈报省政府;
(四)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字样办理用地批复文件,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缴纳有关规费。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用地批复文件。
四、明确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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