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不少人会选择利用诉讼解决纠纷。工程建设合同一般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员,在发起诉讼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工程欠款的诉讼主体。那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呢?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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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程欠款诉讼主体的确定如下:
(一)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
(二)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
(三)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一时自治提条例和公平原则即可,利息按当事人合同约定计算,若是当事人和里没有约定,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建筑合同中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虑能不能向发包人追讨欠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三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在此有必要提醒,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现在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时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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