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安监管一字〔20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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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现将《2011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将此件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请有关省属经济组织将此件迅速转发至各相关企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总体思路
二、工作目标
1、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力争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3、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全面推进:
(1)省属及中央驻赣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70% 的尾矿库、地质勘探(钻坑探)单位和50%的露天采石场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
(2)“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全面实施,到2011年底前,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所有生产作业班组长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树立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典型,安全标准化达标单位班组安全建设符合规范。
4、完成危、险、病尾矿库的隐患治理任务和国家立项、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五个重要文件”,全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继续深化国务院《通知》等五个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要求继续坚持“三个结合”(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与部门监管相结合、与监督执法相结合)要求,做到“三个过硬”(宣贯培训有过硬指标、贯彻落实有过硬措施、监管检查有过硬手段)。
(二)突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非煤矿山“七项”安全专项整治
4、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办17号文确定的12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安全生产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采取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打非治违”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5、继续推动非煤矿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开展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6、突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重点整合整治:(1)一个独立山头多个开采主体的,先停后整合;(2)整合整治矿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整合整治方案设计,严禁边整改、边生产;严禁整改过程中在高陡边坡下装矿作业;开采隔离矿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3)坚决有力地打击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对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凡是“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的露天采石场,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边整治边生产的露天采石场,报请当地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凡发现乡镇有一处、县(市、区)有二个乡镇、设区市有二个县(市、区)存在“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不含在整治的,下同),分别对其乡镇长、县(市、区)分管领导和设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进行告诫约谈;发现乡镇有二处以上、县(市、区)有两个以上乡镇的、设区市有二个以上县(市、区)存在“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对其乡镇长、县(市、区)分管领导和设区市安监局分管领导进行行政处理;因“一面墙”无台阶违法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法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政府立即实施关闭;(4)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凡存在露天采石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停产整治。
8、继续深化地下矿山提升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总结推广小莹石矿、小瓷土矿提升系统专项整治经验,以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检测检验为抓手,着力抓好以调度绞车代替提升绞车和提升绞车(提升钢丝绳)选型、提升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提升系统改造;着力抓好农用车运输及尾气排放不达标内燃机车运输专项整治,推广使用先进适用尾气净化装置。
9、继续深化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的生产运行,加强对拦砂坝、沉淀池的清理整顿,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落实闭库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闭库程序;继续坚持“四个一律”,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尾矿库排水排洪系统、图纸资料和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力做好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督促检查中央财政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和中西部地区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加强开工项目的跟踪督查,严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
10、开展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及排土场坍塌事故。
(三)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全面完成达标任务
(1)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
①建设思路:系统(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重要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班组安全建设深入。
②工作目标:省属及中央驻赣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70% 的尾矿库、地质勘探(钻坑探)单位和50%的露天采石场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
(2)非煤矿山企业班组安全建设
①建设思路:以典型示范为引导,以安全标准化为抓手,以实施非煤矿山“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为着力点,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全面协调推进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创新发展。
②工作目标。树立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矿山班组安全管理典型,要求各设区市、各省属集团公司及中央驻赣单位至少树立3个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先进典型,各县至少树立一个非煤矿山班组安全建设先进典型。要求在2011年底前,全省非煤矿山所有班组长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大中型矿山企业、地下矿山企业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面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安全标准化达标单位班组安全建设符合规范。
(1)以“三个结合”(“三同时”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检查)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2011年立项的建设项目,未实施安全标准化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轮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之前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不予延期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发现未启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检查。
(2)将系统是否安全可靠、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开展了班组安全建设列为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否决项。
(3)建立完善安全标准化咨询考评技术支撑体系,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咨询机构建设,原则上具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均可从事安全标准化咨询工作,但必须报省安监局备案批准;各设区市负责本辖区许可的四、五级达标考评的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要报省安监局备案。
(5)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绩效考评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将安全标准化达标与企业融资诚信、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等政策相结合,认真指导企业安全标准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安全标准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杜绝企业“走形式、走过场”。
(6)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班组长安全管理读本》系列教材,组织编制出版地质勘探单位分册。
(7)修订完善非煤矿山班组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并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题库。
(8)组织开展创建优秀安全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活动,并对优秀安全管理班组和优秀班组长予以表彰。
(9)建立完善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体系,全面组织实施全省非煤矿山“万名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要求在2011年底前,全省非煤矿山所有班组长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以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为切入点,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强力推进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3、着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及省属集团公司、中央驻赣单位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计划,并在3月20日前报省安监局;省局将确定一批典型示范矿井,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推动、指导地下矿山企业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14、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非煤矿山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开采规模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严格实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
15、强制淘汰非煤矿山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露天矿山重点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地下矿山重点淘汰:非矿用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胶带等不安全的、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省、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逾期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予以关闭。
16、积极推广应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应用:尾矿库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地压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和露天矿山应用(使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和列入中央财政资金治理隐患的尾矿库安装使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17、积极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熟经验,探索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框架结构;发挥主流媒体和安全监管系统报刊网络作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五)巩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20、精心编制非煤矿山“十二五”规划。启动非煤矿山“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地下矿山采空区(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井下人员定位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1、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技术和专业安全管理。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纳入省、设区市安全生产“十二五”总体规划。启动非煤矿山“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地下矿山采空区(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井下人员定位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六)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建设工作
23、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189号令。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宣贯活动,认真对照《实施办法》,修订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规范及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制度。
24、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4)露天矿山(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筑(构筑)物等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以及相邻露天矿山(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体的;(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7)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8)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9)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七)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五查”、“七防”举措,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7、制定完善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执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8、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以“五查”(查非法、查管理、查资料、查设施、查落实)为主的专项督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 “七防”(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着力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
(八)以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为动力,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及服务水平
30、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
31、积极探索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完善非煤矿山联系点工作制度,督促指导重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2、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向乡镇延伸,明确乡镇政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保障。
3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专家库建设。利用“金安”(一期)工程,逐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非煤矿山“三个基础信息库”(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库、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及专家队伍基础信息库、安全监管基础信息库),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基础资料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
34、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配备,继续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国家支持配备的尾矿库安全监管装备,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的配备到位;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35、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安全监管干部一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纪条规,自觉做到“两个务必”,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决防范“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在非煤矿山监管领域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