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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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老百姓大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458号
原告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湘雅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彦、罗智军,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宁黄路18号。
代表人梅梓华,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
委托代理人符方照,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宁乡县老百姓大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彦、罗智军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符方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证据⑴:原告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注册登记公示资料,证明其享有"老百姓"字号的使用权。
证据⑵-1:原告在本市的各销售店及原告在湖北省、河北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山东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的子公司及各下属销售站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将"老百姓"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证据⑵-2:"2005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2004年销售额)",载于《中国药店》杂志2005年第4期第32页,证明原告2004年以销售额182000万元排全国连锁药店首位。
证据⑵-3:原告受到的各类嘉奖、荣誉称号的照片,证明原告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证据⑵-4: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到原告公司视察的照片,证明各级领导对原告公司的社会效果予以认可。
证据⑵-5:原告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报导及证明,载于《三湘都市报》、《21世纪药店》、《东方新报》等报刊,证明原告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慈善事业。
证据⑵-6:各地报纸对原告企业经营行为的报导,包括《人民日报》、《郑州晚报》、《21世纪药店》、《大河报》、《美报-经济》、《西安商报》等数十家报社和《求是》、《商界名家》等杂志社对原告及其下属企业进行的93篇报导。原告以此证明其"老百姓"字号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系知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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