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47abac08709809ee9e32eb6a9a5e98b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1040号中谊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韩喜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狄国鸣,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钱桥镇海边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邵安如。
被告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沈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栋、吴洪,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迅顺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顺公司")、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席尔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0日、2006年3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狄国鸣、被告席尔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迅顺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10 日,上海市虹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虹口质监局")对在上海灿坤电子有限公司虹口广灵店内运行的4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经原告对产品作技术鉴定,确认该扶梯均为冒用原告厂名、厂址的产品,并伪造原告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记录等质量证明。该扶梯系由被告迅顺公司加工改造后销售给被告席尔诺公司,再由被告席尔诺公司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迅顺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被告迅顺公司赔偿原告因调查、诉讼所发生的工商查档费人民币13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5,000元;3、被告席尔诺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迅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席尔诺公司辩称:其没有伪造、冒用原告的标识,也没有与被告迅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关于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1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1991年1月8日登记设立,原名上海长江电梯有限公司,2004年7月19日更名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梯和电扶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按许可证)、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装潢材料,渗漏处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迅顺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自动扶梯制造、加工、安装、销售、维修、保养,电梯配件制造、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席尔诺公司于2001年4月13日登记设立,原名上海鸿通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9月5日更名为上海席尔诺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电梯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电梯及工具销售,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销售(涉及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的应在取得许可证后经营)。
2003年10月21日,两被告签订《自动扶梯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迅顺公司向被告席尔诺公司提供4台自动扶梯。合同载明产品为自动扶梯(SWE系列扶梯整修),型号为SWE,其中2台提升高度为3.9米、倾斜角为35 度、梯级宽为80K,另2台提升高度为4.5米、倾斜角为35度、梯级宽为80K,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68,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迅顺公司向被告席尔诺公司提供了4台经加工改造的二手自动扶梯,被告席尔诺公司将该4台自动扶梯交付给新文公司,并按新文公司要求将该扶梯安装在上海市广灵四路500-524号的上海灿坤电子有限公司虹口广灵店内(该房屋的出租方系新文公司)。
至虹口质监局查处时,被告席尔诺公司共向被告迅顺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9万元,新文公司共向被告席尔诺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
又查,被告席尔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虹口质监局的调查笔录中陈述:"我们多次催促迅顺公司早日提供实物和相关产品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以便我单位早日向质监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迅顺公司邵厂长却告诉我单位4台迅达系列的自动扶梯已经落实,但是迅达的产品合格证却实在没有办法搞出来,只能提供上海长江电梯有限公司的产品合格证等一套技术资料,问我单位行不行?我听后讲,只要达到客户要求,上海新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意见,我单位是不管的,并一再要求迅顺公司尽快履行合同。"
在被告迅顺公司向被告席尔诺公司交付的产品合格证、检验记录等资料中均记载4台自动扶梯的型号为CFT35K。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5,000元、工商调查费为人民币130元。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其企业名称权受到两被告的侵害。
以上事实,由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原告提供的第23200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费发票、档案资料查阅费收据;
2、被告席尔诺公司提供的伪造的产品合格证、《上海市特种设备(电梯)报验、注册、标志登记表》;
3、经原告申请由本院调查收集的原告举报材料、产品鉴定报告、第232004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罚没款收据、购销合同、调查笔录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人才分类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人才分类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ee3befae957e5fec906060d197c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