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思维导图

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旧笑话 浏览量:02023-03-02 17:28:15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思维导图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acf68a510b2a84ce2ea24936e8860f6

思维导图大纲

广州市健x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x公司)与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x公司)。

上诉人健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8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22日,康x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其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和电子产品等。该公司的股东包括:赵东伟、赖国庆、曾激、冯耀雄等人。自1995年1月起,康x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微电脑治疗仪上突出使用其字号"康x",且产品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为"康x微电脑治疗仪"。1995年至2003年间,康x公司生产的产品多次获奖:1995年1月17日,康x公司生产的产品"康x治疗仪"由中国老年问题全国委员会向全国各省市老龄部门及社会各界推荐,且上述产品被准许以"中国老龄委推荐产品"的名义对外宣传。1995年1月,康x公司生产的"ZK-100型微电脑脉冲治疗仪"被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评为推荐产品。1996年3月,康x公司生产的"康xEK-300型微电脑脉冲治疗仪"被评为"96中国消费者报推荐产品"。2001年3月26日,康x公司生产的"康x牌EK-100微电脑数码治疗仪"被评为"全国老年健康工程特选健康产品"。

1995年6月5日,健x公司经广州市工商管理局核准成立,其法定代表人赖国庆同时是康x公司的股东。1998年10月7日,健x公司取得"康x"文字商标,商标核准使用类别为第10类(血压计、医用灯、电疗器械、按摩器械、医用电热垫、电动牙科设备、助听器、矫形鞋、失眠用催眠枕头),健x公司在取得该注册商标后即在实际经营中将该商标使用在名称为"康络通低频数码治疗仪"的产品及包装上。1999年12月1日,健x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国庆将其在康x公司处的股份予以转让。

原审法院认为,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依据上述规定,商事主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其企业的名称权,并有权在其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企业的名称或字号。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登记后,对其字号享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市场竞争应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当企业就其字号的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混淆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康x公司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将其字号"康x"突出使用在其生产的电脑治疗仪上,已使相关公众将该字号"康x"与该产品及生产该产品的康x公司紧密联结,因该产品曾多次获得全国性的奖项,在国内的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康x公司亦由此提升了其在相关行业的知名度。据此,康x公司对其登记为企业字号的"康x"这一标记享有全国范围内的在先合法权利。健x公司成立时其法定代表人赖国庆同时是康x公司的股东,即健x公司是在明知康x公司对"康x"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将"康x"注册为商标,且该商标的核准使用类别为第10类,与康x公司产品同属电疗器械。健x公司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有搭康x公司便车的故意,在客观上亦会使国内相关公众对标有"康x"商标的产品与康x公司"广州市康x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误认标有该商标的产品来源与康x公司之间存在企业关联性。健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康x公司的在先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健x公司应当停止不正当竞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康x公司、健x公司均未就其损失或获利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根据健x公司的主观过错、经营范围、侵权持续时间及康x公司企业字号的权利状况、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决定侵权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健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健x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x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康x公司负担702元,健x公司负担2808元。

健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康x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3、8、9、11"具备法律效力不符合事实。康x公司证据3、8所涉时间均早于康x公司的成立时间,不具备证明康x公司早在1993年就已经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康xEK-100"电子理疗器的名称以及开始进行电子理疗器的研发的证明力;康x公司证据9所称"产品使用范围"超出了药监部门所核准的适用范围,属虚假宣传;证据11是没有任何公信力的个人信件,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明力。证据12过了举证期,不应作为证据使用。"96中国消费者报的推荐产品"与"全国老年健康工程特选健康产品"性质一样,并无权威性,纯属商业行为,一审判决仅凭"中国老年问题全国委员会"、"中国消费者报"这类非官方的民间组织的所谓"推荐"、"特选",就认定康x公司的产品是优质的获奖产品,并进而认定"康x"是知名商号,享有在全国范围内的在先合法权利,亦属认定事实错误。此外,我司在2003年2月以后才将'康x'商标使用于产品,一审判决认定我司取得"康x"注册商标后即在实际经营中将该商标使用在名称为"康络通低频数码治疗仪"的产品及包装上与事实不符。赖国庆于1994年离开康x公司,康x公司新领导上任后,要求原股东补办手续,頼国庆才于1999年12月1日补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因而全部参加签字的"股东"均没有任何转让费用的收付行为,康x公司也不能出示1999年的所谓转让股权方面的转让金收付凭证。一审判决认定我司的法定代表人赖国庆在1999年12月1日才将其在康x公司的股份转让,所以我司的法定代表人在1999年12月1日前还是康x公司的股东与事实不符。2、我司注册、使用"康x"商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司注册康x商标,是我司法定代表人赖国庆在脱离康x公司后,发现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无数个以"康x"为商号的企业,在把此情况告诉康x公司当时的领导人,并反复劝谕其赶紧注册"康x"的中文商标,明确表示如康x公司不注册,则其将去注册,以免商标被他人在先注册,康x公司由于经济及前途问题一筹莫展,对注册商标的善意劝告无瑕顾及的情况下,我司法定代表人頼国庆才将"康x"商标予以注册的。我司有权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在相应的产品上。我司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与康x公司相应产品在名称、外观、包装设计上均有重大分别,不存在混淆的问题。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康x公司的商号是知名商号,我司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没有侵犯康x公司的商号权利。3、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我司与康x公司的纠纷属于商号权与注册商标权使用纠纷,应当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根据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康x公司2004年3月才申请商标评审,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商标评审申请,其请求权已然丧失。我司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审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我司合法使用自己享有的"康x"商标,未侵犯康x公司的商号在先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法律规定我司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康x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x公司针对健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一审认定我司提交的证据3、8、9、11、12是正确的。我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我司是天河康x公司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在经营业务上保持着连续性。我司将康x字号广泛应用于我司的主流产品上,并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健x公司称1999年12月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补签的,没有依据。1992年至1999年12月1日,赖国庆前后相续担任天河康x公司及我司股东,在此期间,其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成立健x公司,且在明知康x公司康x字号使用情况、康x公司经营范围含有电子治疗仪等的情况下,将康x二字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与我司相同的产品上,造成产品经销商和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在电子理疗器产品上使用康x名称的仅有我司。健x公司的商标注册日期亦在我司成立之后,其侵权事实不能回避。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我司已在2003年5月申请商标评审,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5年异议期。这并不影响我司在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商标法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我司字号享有在先权利,健x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健x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广东省康x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拟证明康x字号在国内被普遍使用,并非康x公司独家享有。

被上诉人康x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证据。

本案在二审期间,在本院主持下,健x公司、康x公司于2005年3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院民事调解书送达给双方签收后,健x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康x公司人民币3万元。

二、健x公司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康x"商标无偿转让给康x公司,转让手续费由康x公司承担。从康x公司正式享有"康x"商标专用权之日起,健x公司不再生产和销售带有"康x"商标的产品。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康x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由健x公司负担。

四、双方的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交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9.战斗的基督教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六章 群体传播与组织传播_副本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672f555831e7d9a3bb2cf2fb792cb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