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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某化工厂与徐州××化工厂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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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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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徐州市某化工厂与徐州××化工厂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调解书

(2006)徐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徐州市某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彝广,徐州市泉山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单某。

委托代理人王旭红,江苏徐州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徐州市某化工厂诉被告徐州××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州××化工厂于2006年7月12日之前停止使用"××"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到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其企业名称;

二、2006年7月12日之后,如果被告徐州××化工厂仍然将"××"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被告将按照原告徐州某化工厂"××"系列产品的年利润赔偿原告损失;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徐州××化工厂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06年7月12日之前付给原告);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胡×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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