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的认定——陈向某等四人诉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争议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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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的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麻 侃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向某、陈樟某、吴琅某、周元某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麻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陈新某
因陈新某的“中标”被认定无效,所以陈向某、陈樟某、吴琅某、周元某等四人的继受权利亦落空。陈向某等四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不服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构成串通投标,被告行政处罚正确。一审败诉后,陈向某等四人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作者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二审诉讼过程。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稠城经济服务社出卖房屋时有无实施公开招标行为?
2、陈新某参与竞买房屋时与他人共同串通,其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3、被上诉人作出处罚适用法律、规章是否正确?
上诉人诉称:
一、原判错误地将第三人参与竞买房屋的行为认定为“投标”
2001年4月,被上诉人向社会公开出卖其所有的两幢厂房,第三人和陈林明、王清锋、王焕荣、王焕元、王焕英、施泽涌等七人参加了此次竞买行为。第三人参加的是一次竞价买卖活动,而非投标。
1、被上诉人公开竞卖房屋的行为并非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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