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案件多不胜数,在我国就有很多商业诋毁经典案例,例如;王老吉加多宝凉茶案件、百事可口可乐案件、瑞星奇虎案件,下面我们就通过现实的案件来仔细了解下商业诋毁的主体、认定、处罚判决方式是怎么样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商业诋毁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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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经典案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奇虎公司就有关损害名誉权事宜, 正式起诉瑞星公司和“中关村在线”网站。奇虎认为,长久以来,瑞星持续不断地散布了大量攻击奇虎360的言论。尤其是在奇虎360推出永久免费的杀毒软件之后,在相关媒体上忽然出现大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瑞星公司不但在自己的软件界面上大量推荐和传播此类文章,甚至不惜重金到处购买广告位,在一些大网站或大客户端软件的显著位置,以广告的形式投放这类文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奇虎决定起诉瑞星公司和连续发表攻击奇虎文章的中关村在线网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奇虎与瑞星属于市场同业竞争对手,因此,应优先适用调整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两者关系。
3、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诋毁具体包括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虚伪事实两种行为方式。而奇虎对瑞星的指控,主要在于瑞星“大量推荐和传播”或者通过媒体广告方式散布“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
1、法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财产损害。就法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多采取“公开原则”进行判断,即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以行为人对受害人施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
2、只要商业诋毁行为被第三方知悉,就可以认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犯。而“攻击辱骂360的文章和谣言”,显然是为广大第三人所知悉的。
3、关于财产损害的认定,主要包括受害方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受害方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法人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很难精确认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以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限。
4、此次奇虎对瑞星的起诉,奇虎提出了数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奇虎有必要对因瑞星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合同解除、交易活动中断等损失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其赔偿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1、由于奇虎认为中关村在线网站“数次帮助瑞星攻击奇虎”,因此,奇虎同时还起诉了中关村在线;中关村在线属于媒体,其与奇虎并不构成直接的商业竞争关系,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因此,除非奇虎有证据证明中关村在线与瑞星主观上具有共同对奇虎进行商业诋毁的故意,否则奇虎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等法规来追究中关村在线“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2、媒体的行为涉嫌侵权,一般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媒体自行采写相关文章,文章内容涉嫌侵权;二是媒体转载文章或者刊发的广告内容涉嫌侵权。对于第一种情况,判断媒体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在于相关文章内容是否失实,如果媒体在采写文章时未能遵循中立、公正等新闻操作准则,文章基本内容失实,则很可能构成侵权。对于第二种情况,除了相关文章或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的判断之外,媒体还应负有一定的审查责任,特别是对于广告的刊发。
(责任编辑:陈墨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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