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下面由小编结合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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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诋毁商业行为的介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A电子公司称被告C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论坛上发布了多篇诋毁A电子公司商誉的文章,采用侮辱性文字、捏造虚伪事实、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公司的手法恶意诋毁A电子公司。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C科技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某电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结果C科技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涉案文章并公开道歉,赔偿A电子公司损失30万元及合理费用15000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责任。商业诋毁的内容是开放性的,凡是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商业诋毁。就商业诋毁侵害的客体而言,既可能是竞争对手本身,也可能是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采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观点,并不要求行为人的商业诋毁行为造成了相关的损害后果,即只要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就构成了商业诋毁,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降低的后果。
本案中,C科技公司网站中多篇文章损害了A电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根据其侵权程度、主观过错等综合因素,法院最终给予了赔偿数额判决。
【相关知识】
我国《反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法》第20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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